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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光辉街1号汇海国际大厦14楼
时间:2025-12-16 14:43:08
质押、保证、担保并存时,各方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约定和处理:
一、法律总体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如质押)又有人的担保(如保证)时,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按约定实现债权。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根据担保物提供者的不同(债务人或第三人)来决定实现债权的顺序。
二、具体情形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