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应收账款被划扣时,执行质权人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具体分析如下:
一、质押应收账款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应收账款属于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同时,依据第四百四十一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只要质押合同有效且完成了法定登记程序,质权即合法设立,质权人对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法院执行与质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关系
- 法院执行权力的普遍性: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质押的应收账款。但这一权力并不排斥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 质权人优先受偿权的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法院对质押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但不影响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这意味着,在执行质押应收账款时,法院需确保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得到保障。
三、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操作
- 通知质权人:法院在执行质押应收账款前,应通知质权人,确保其知情权。质权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说明质权情况及对扣划行为的意见。
- 审查与处理异议:法院收到质权人的异议后,需进行审查。若质权合法有效且异议理由成立,法院应调整执行措施,确保质权人优先受偿权不受损害。
- 款项处理与优先受偿:扣划的应收账款在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先满足质押权人的债权。只有在质押权人的债权得到充分清偿后,剩余款项才能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其他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