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中标候选人弄虚作假的,将面临取消中标资格、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及可能的刑事责任等处理措施。具体分析如下:
一、取消中标资格与中标无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 若第二中标候选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二、行政处罚
- 罚款: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弄虚作假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若投标人因弄虚作假而获得非法所得,应予以没收。
- 取消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吊销营业执照:在特定情况下,如连续违法或情节特别严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能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刑事责任
若投标人的弄虚作假行为构成犯罪,如合同诈骗罪等,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能面临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