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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称呼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时间:2025-12-18 10:33:45

聊天称呼本身一般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但若其作为聊天记录的一部分,且满足一定条件,则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电子数据,而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要使聊天记录作为有效证据,需满足以下条件

  1. 真实性:聊天记录必须真实、未被篡改。这要求聊天双方的身份真实可靠,且聊天内容保持原始状态,未经过剪辑或伪造。为确保真实性,可保留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如手机、电脑等,并在必要时申请技术鉴定。
  2. 关联性:聊天记录的内容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直接关联,能够对案件中的争议事实起到证明作用。例如,在借款纠纷中,聊天记录中涉及的借款金额、借款时间、还款约定等内容就与案件有直接关联。
  3. 合法性:获取聊天记录的方式必须合法合规,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聊天记录,如侵入他人电子设备、非法监听等,将不具有合法性,无法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若聊天称呼作为聊天记录的一部分,且该聊天记录满足上述条件,则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单独的聊天称呼,缺乏其他内容的佐证,通常难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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