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受让人既可能是第三人,也可能是共同被告,具体取决于案件情况。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
- 当债务人实施无偿处分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给受让人时,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旨在撤销债务人的该行为。
- 在此情形下,由于撤销权的行使直接针对债务人,与受让人无直接关联,通常仅以债务人为被告。
二、债务人有偿处分行为
- 当债务人实施有偿处分行为,如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受让人时,情况则更为复杂。
- 若受让人知道该转让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则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交易行为。此时,由于受让人与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二者应作为共同被告。
- 若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法院为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可追加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有助于法院更准确地判断有偿行为是否应当被撤销,同时保障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应当以债务人为被告。若债权人要求受益人或受让人返还财产等,应将他们列为第三人;但在实际操作中,为确保诉讼效率和判决的执行,通常会将债务人和相对人一并列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