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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受骗提供银行卡的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犯罪活动罪

时间:2025-11-11 10:22:03

因受骗提供银行卡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关键在于主观明知与客观行为

一、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形
  1. 主观明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若个人在提供银行卡时,明知或应当明知他人将利用该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如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却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或向有关机关报告,则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 客观帮助行为:该罪要求行为人客观上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如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在受骗提供银行卡的情境中,若该银行卡被用于犯罪活动的资金流转,且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如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则可能构成“支付结算帮助”。
  3. 情节严重:帮信罪的成立还要求情节严重,这通常包括帮助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活动影响恶劣、帮助行为持续时间长或次数多等情况。
二、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形
  1. 完全不知情:若个人确实完全不知情,即在被骗去银行卡时以及后续一段时间内,均未发现银行卡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迹象,或有合理理由相信银行卡不会被用于违法用途,则一般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 无故意协助行为:若个人虽然被骗去了银行卡,但并未主动参与或协助他人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也没有为其提供实质性的帮助,则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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