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索要的回扣,给予后是否会被认定行贿,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可能构成行贿的情况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 分析:若采购方为国家工作人员,且给予回扣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如获取项目合同、排挤竞争对手等,且回扣数额较大,则构成行贿罪。
-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回扣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分析:若采购方非国家工作人员,但给予回扣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如获取订单、提高销售额等,且数额较大,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二、可能不构成行贿的情况
- 被勒索给予回扣且未获得不正当利益
- 法律依据: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此原则同样适用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形。
- 分析:若给予回扣是出于被勒索,且未因此获得不正当利益,则不构成行贿罪。但需注意,此情况需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勒索及未获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