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有犯罪记录能否评职称,需根据犯罪性质及所受刑罚综合判断,一般而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不能评职称。具体分析如下:
一、丧失评职称资格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这意味着,若教师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将自动丧失教师资格,进而无法评职称。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版)》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受到此类刑罚,不仅丧失教师资格,还将被开除,自然无法评职称。
二、可能保留评职称资格的情形
- 过失犯罪且情节较轻:对于过失犯罪且情节较轻的教师,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必须丧失教师资格。但具体能否评职称,还需根据学校、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来决定。
- 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若教师虽犯罪但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仅受到拘役、管制等刑罚,根据相关规定,可能不被开除,但会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以上的处分。这种情况下,教师可能保留教师资格,但评职称将受到严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