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罪中账外收取的理解,主要涉及对“账外暗中”的界定,这是判断单位受贿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账外暗中”的法律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为“账外暗中”的界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账外”的具体界定
- 未记入法定财务账:单位的经济往来应如实记录在法定的财务账上。若收受的款项、财物等未记入该账,即视为账外情况。例如,某国有单位收受供应商回扣但未入账,而是放入小金库,即属账外。
- 财务记录不规范:即使款项已记账,但若记录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如以虚假名目入账掩盖真实性质,也视为账外。如将贿赂款记作“咨询费”且无相应服务事实。
三、“暗中”的具体界定
- 缺乏明示与如实告知:“暗中”指交易双方对于给予和收受利益的行为未公开透明,未按商业规则明示和如实告知。若行为公开透明且按规定记录和披露,则不属于“暗中”。
- 行为的隐蔽性:给予和收受利益的过程若具有隐蔽性,刻意避免被知晓,即符合“暗中”特征。如行贿方私下交付贿赂款,单位负责人未告知他人也未正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