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签署认罪认罚时监护人不在场,此情况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定程序要求
-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时,需有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场。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
二、监护人不在场的影响
- 程序违法性:若监护人不在场,则认罪认罚的程序存在违法性,可能影响认罪认罚的效力。
- 权益保护缺失:监护人在场能够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如质证案件事实、证据,提出辩护意见等。监护人不在场,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三、处理方式
- 补正程序:若发现未成年签署认罪认罚时监护人不在场,办案机关应及时通知监护人到场,并重新进行认罪认罚程序。
- 审查自愿性和真实性:在补正程序的同时,办案机关需审慎审查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确保其是在理解行为性质和后果的基础上自愿作出表示,且不存在胁迫、诱导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