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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有哪些

时间:2025-12-09 00:15:49

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主要涉及对不起诉决定的不服,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一、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处理

  1. 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被害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2. 自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二、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处理
  • 申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三、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处理
  • 复议与复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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