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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 财产的具体情况是指

时间:2025-11-13 01:01:49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离婚时财产的“具体情况”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分割原则及特殊情形下的处理规则。以下是对该条款中“财产的具体情况”的详细解释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这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最常见的类型,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通过劳动获得的收入,如月工资、季度奖金、年终奖及兼职收入等。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这包括夫妻共同经营店铺、企业所获得的利润,以及股票、基金等投资收益。无论这些收益是由一方还是双方共同参与产生的,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 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创作作品(如撰写书籍、发表文章获得的稿费)、发明专利转让等获得的财产性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需注意,这里指的是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收益。
  4. 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继承的财产,或接受他人赠与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只归一方所有,否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包括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根据实际取得或应取得的情况确定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协议优先原则: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这是最直接且高效的方式。只要协议合法且符合双方意愿,法院通常会予以认可。
  2. 均等分割为基础: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共同财产。但这一原则并非绝对,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
  • 抚养子女一方:考虑到抚养子女的一方在离婚后可能面临更大的经济压力,因此在财产分割时可能会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保障子女的成长环境。
  • 女方权益:由于女方在婚姻中往往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如生育、抚养子女等,因此在财产分割时也会适当倾斜,以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
  • 无过错方权益:如果离婚是由于一方存在过错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导致的,那么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在财产分割时获得适当照顾。
  1. 尊重家务劳动价值:对于在婚姻中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如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和尊重。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规则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形的处理规则:

  1. 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 一方的婚前财产;
  •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 债务清偿责任: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则确保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 隐藏、转移财产的惩罚机制:如果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则有效遏制了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保护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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