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保障法》对退役军人档案有明确规定,主要体现在退役军人档案的建立、接收、移交、保管、利用及信息化管理等方面。
一、档案建立与内容
- 档案建立:退役军人在退役时,所在部队需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建立健全个人档案,确保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 档案内容:包括入伍材料、党(团)材料、奖惩材料、选取晋升材料、教育培训材料、工资福利材料等,以及个人基本情况、服役情况、退役安置相关材料等。
二、档案移交与接收
- 档案移交:军队相关单位应整理、密封退役军人档案,并准确填写档案转递凭证,通过机要渠道邮寄或派专人送交至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档案接收: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档案后,应及时审核其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符合要求的档案予以接收并登记;不符合要求的,需及时与军队单位沟通并要求补充或更正。
三、档案保管与利用
- 档案保管: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集中管理退役军人档案,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专门管理机构。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保管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完整。
- 档案利用:退役军人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可查阅、复印本人档案中的有关材料。相关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的,需持单位介绍信和查阅人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办理手续。查阅、利用档案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