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世时更改的遗嘱,若符合法定条件,是算数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遗嘱的变更权利
- 遗嘱可变更性:遗嘱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可以依法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这种变更包括明示变更和推定变更两种方式。明示变更如重新订立一份新的遗嘱,声明对之前遗嘱的修改内容;推定变更则是指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导致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从而视为遗嘱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二、遗嘱变更的法定条件
- 遗嘱人能力:遗嘱人在变更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真实、自愿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 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变更必须是遗嘱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受到欺诈、胁迫等外部因素的影响。
- 内容合法性: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如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同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 财产状况:变更遗嘱时,原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仍然存在且未发生所有权转移。
三、不同形式遗嘱的变更规定
- 自书遗嘱:遗嘱人可以重新书写一份新的遗嘱,明确表明对之前遗嘱的修改内容,并注明年、月、日及签名。
- 代书遗嘱:变更时需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 公证遗嘱:遗嘱人若要变更公证遗嘱,应当再次前往公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 其他形式遗嘱:如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变更时也需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确保有足够见证人并记录年、月、日。
四、遗嘱的效力顺序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需注意,若最后一份遗嘱是公证遗嘱且公证程序合法,虽现在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已被取消,但仍需确保最后遗嘱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