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定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这些行为均被视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来说,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定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 将名下银行存款或股票账户资金等取出或转账到他人名下;
- 与他人串通,包括将不动产、车辆等过户到第三人名下,但实际控制人未变;
- 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如将不动产、车辆、古董字画等出售并取得现金,以此规避财产分割;
- 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 短时间内有异常的大额资金进出,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在离婚诉讼中,若一方通过上述方式转移婚内取得的财产,以达到避免与配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的目的,这些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一旦被发现,根据法律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