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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1-25 08:31:13
监护人不能代替放弃继承权。
一、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这意味着,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行事,而不是代替被监护人做出可能损害其权益的决定。
二、继承权的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这表明,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个人的权利,且必须以明确的书面形式表达。监护人不能代替被监护人做出这样的决定,因为这涉及到被监护人的重大财产权益。
三、监护人与继承人的关系
监护人可能是继承人之一,但即使作为继承人,也不能代替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每个继承人都有权独立决定是否放弃继承,这是个人权利的体现。监护人应尊重并保护被监护人的这一权利,而不是擅自代替其做出决定。
综上所述,监护人不能代替被监护人放弃继承权。这是基于对被监护人权益的保护以及继承法规定的个人权利自主原则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