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女方问男方要手机且手机费用共同支付,分手后能否要回,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下从不同情形进行分析:
- 一般赠与情形:若男方将手机赠与女方,且手机已交付,所有权转移至女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但权利转移后,赠与行为完成,男方通常不能再要求返还手机。
- 附条件赠与情形:若赠送手机是以结婚为目的,且双方有明确约定或暗示,但最终未结婚,男方可要求返还。因赠与所附条件未实现,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公平原则,男方有权撤销赠与。
- 存在重大误解或欺诈情形:若送手机时存在重大误解,如误以为女方会与自己长期稳定发展关系,或女方通过欺诈手段让男方送手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男方在发现后一定期限内,可主张撤销赠与,要求返还手机。
- 共同支付费用情形:手机费用共同支付,若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男方可根据借贷关系要求女方返还其支付的部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