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使遗嘱具有法律效力,需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具体如下:
一、形式要件
-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 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机构会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公证书。
二、实质要件
- 立遗嘱人能力: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 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 合法合规内容: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 特定财产处分:遗嘱只能处分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人无权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