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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产报告怎样消除

时间:2025-12-06 04:21:2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失信信息,在满足法定条件时,人民法院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具体分析如下:
一、删除失信信息的法定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1. 已履行义务或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 达成和解并履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 申请删除并获同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 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 中止执行情形: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 不予执行或终结执行: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或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二、纳入期限届满后的处理
    若失信信息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三、重新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形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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