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庭审后审判长表示不调解、择日宣判,但之后又提出再调解一次,这种情况是可能存在的,且符合法律规定。
- 调解的法定性与贯穿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表明调解是离婚诉讼中的法定程序,贯穿于诉讼的始终,不仅限于庭审前或庭审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也强调,民事案件审理应遵循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基础上进行调解。这意味着,只要案件事实清楚,且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进行。
- 再次调解的合理性:
- 庭审后,审判长可能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仍有调解的可能或必要,因此提出再次调解。这体现了法律对家庭关系和谐处理的重视,以及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优越性。
- 再次调解也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沟通和协商机会,有助于他们更理性地处理离婚事宜,减少冲突和对抗。
- 调解的自愿原则:
- 尽管调解是法定程序,但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拒绝调解或提出自己的调解条件。
- 如果一方或双方拒绝调解,或者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并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