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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光辉街1号汇海国际大厦14楼
时间:2025-12-09 14:29:05
夫妻存续时,一方威胁对方所开具的条,在法律上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意味着,如果夫妻一方在另一方的威胁下开具了条(如借条、欠条等),该条的法律效力是待定的,并非当然有效或无效。
要成功撤销因胁迫而开具的条,受胁迫方需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在开具条时确实受到了胁迫。这些证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当时的录音、录像资料、现场证人的证言以及报警记录等。如果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胁迫的存在,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不会支持撤销该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