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亲属的精神病人由谁管,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到监护人的确定。
- 监护人确定的顺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即包括精神病人,其监护人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首先是配偶,其次是父母、子女,再次是其他近亲属。如果这些亲属都没有监护能力或者不存在,那么可以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来担任,但这需要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
- 如果精神病人没有上述任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即没有亲属、也没有其他愿意并经过同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监护人将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综上所述,没有亲属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将首先尝试在其近亲属中寻找有监护能力的人;如果没有,则可能由愿意并经过同意的个人或组织担任;如果仍然没有,则最终由民政部门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