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写好的遗嘱重新附加内容并双方签字的,其有效性取决于是否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需满足以下条件方为有效:
一、见证人要求
- 数量与资格: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不得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等)。
- 全程参与:见证人必须全程参与遗嘱订立过程,确保遗嘱内容真实反映遗嘱人意愿。
二、签名与日期
- 每页签名: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遗嘱每一页签名,而非仅在最后一页。此要求旨在防止遗嘱被篡改或替换,确保内容完整性。
- 注明年、月、日:遗嘱需明确标注订立日期,以确定遗嘱的先后顺序及最终效力,尤其在存在多份遗嘱时尤为重要。
三、重新附加内容的处理
若原遗嘱为打印遗嘱,重新附加内容并签字的行为,实质上构成对原遗嘱的修改或补充。此时,需将重新附加的内容与原遗嘱视为一个整体,重新满足打印遗嘱的法定条件:
- 整体见证:重新附加内容时,仍需有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全程参与。
- 整体签名与日期: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重新附加内容后的每一页(包括原遗嘱页和新增页)签名,并注明修改后的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