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和军人离婚的诉讼管辖,需根据双方身份及具体情况确定,具体如下:
一、双方均为军人
- 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基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及军队管理的需要,便于法院与军队相关单位沟通协调,获取证据和支持,同时方便军人参与诉讼。
二、一方为军人,另一方为非军人
- 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
- 由被告(非军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住所地”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 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
- 军人为文职军人:由被告(军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军人为非文职军人(现役军人):由原告(非军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且军人为被告,则原告可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殊情况下,如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非军人一方还可向自己的原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