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变更监护人不能调解结案。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件属于特别程序案件,因此不得调解。
二、法理分析
- 特别程序的目的:特别程序旨在快速、准确地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权利状态,以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监护权的变更涉及被监护人的切身利益,需依据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来判断。
- 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通常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而变更监护人并非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妥协解决的问题,而是需要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公正裁决。
三、变更监护人的程序与条件
- 变更条件: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等。
- 申请程序:有关当事人对指定监护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并根据有利于被监护人身心成长的原则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