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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法律依据

时间:2025-11-09 12:55:55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具体分析如下: 一、收监执行的情形 1.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若罪犯被发现实际上并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如提供虚假病情诊断证明等,应当及时收监。 2. 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若严重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如不按规定报告活动情况、擅自离开规定区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无悔改表现等,也应当收监。 3. 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当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如疾病痊愈、中止怀孕或生活能够自理等,且其刑期尚未届满时,应及时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二、收监执行的程序 1. 决定机关: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若应予以收监,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2. 执行机关: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在收到收监决定后,应及时将罪犯收监执行。 三、特殊情况处理 1. 非法手段获取暂予监外执行: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2. 罪犯脱逃: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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