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获利”,指的是行为人通过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行为而实际取得的财产性利益或经济好处,主要指实际获得的金钱、财物或其他可用金钱衡量的经济利益。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获利的定义与认定标准
- 实际所得原则:获利的计算遵循实际所得原则,即以行为人实际收到并能够自由支配的财产数额为准,不包括预期但未实际取得的利益。
- 常见获利形式:包括支付结算报酬,如使用支付工具为犯罪团伙代收款、转账等并收取手续费;技术服务费用,如为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并收取服务费;以及广告推广收入,如为信息网络犯罪的网站进行广告推广并收取费用。
二、获利在帮信罪认定中的作用
- 量刑参考:获利情况是量刑的重要参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通常会被视为情节严重,从而可能构成帮信罪。获利越多,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 非唯一标准:获利的多少并非判断帮信罪的唯一标准。法院在判决时还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对犯罪活动的贡献程度、流水金额、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因素。
三、特殊情况处理
- 多次获利的计算:如果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实施帮信行为并多次获利,应当将每次获利的数额累计计算。
- 已返还或用于犯罪成本的获利处理:即使行为人将获利部分返还给他人或者将获利用于实施帮助行为的成本支出,也不影响获利数额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