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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1-10 05:20:18
当场骗取财物后被发现,是既遂还是未遂,需根据诈骗行为是否完成以及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并控制了财物来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诈骗罪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既遂状态是指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实际取得财物且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犯罪形态。此时,诈骗行为已完整实施,危害结果已发生。
诈骗罪未遂:指行为人已开始实施诈骗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例如,被害人识破骗局未交付财物,或财物尚未转移即被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控制说(通说):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既遂标准。若财物已脱离被害人控制并被行为人实际控制,则构成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失控加控制说:认为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与行为人取得控制需同时具备。但司法实践中更侧重“控制说”,因部分案件难以明确被害人何时完全丧失控制权。
当场骗取财物后被发现,是既遂还是未遂,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若行为人已实际取得并控制了财物,则构成既遂;若在取得财物之前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则构成未遂。在司法实践中,应结合行为人的行为完成性、实际控制财物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意志以外的原因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