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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第二笔受贿款中归还第一笔受贿款部分金额怎么认定

时间:2025-11-11 05:16:56

从第二笔受贿款中归还第一笔受贿款部分金额,其受贿数额的认定仍以实际收受的财物全额为准。具体分析如下:
一、受贿数额认定的基本原则

  1. 全额认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及相关司法实践,受贿罪的数额认定以行为人实际收受的财物价值为准。这包括现金、物品、有价证券等可以直接或间接转化为经济利益的财物。
  2. 不受退还或转送影响:退还或转送行为不改变原受贿行为的性质和金额。无论受贿人出于何种原因(如掩盖犯罪、安抚相关人员等)退还或转送部分款项,都不影响其受贿数额的认定。
    二、具体情形分析
  3. 受贿既遂后的退还:若受贿人在收受贿赂款时,受贿已经既遂,则其后的退还或转送行为只是对贿赂款的处分,不影响受贿数额的认定。例如,受贿人先收受第一笔贿赂款,后又收受第二笔贿赂款,并从第二笔中拿出部分金额归还第一笔,其受贿数额仍为两笔贿赂款的总和。
  4. 多次受贿的累计计算:对于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这意味着,无论受贿人如何分配或退还贿赂款,其每次受贿的数额都将被累计计算。
    三、法律后果与量刑考虑
  5. 量刑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进行处罚。受贿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将直接影响量刑结果。
  6. 退赃情节的考量:虽然退还或转送部分贿赂款不影响受贿数额的认定,但在量刑时,若行为人能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法院可能会根据其退赃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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