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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期间立功的认定

时间:2025-11-11 07:39:31

留置期间立功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下是关于留置期间立功认定的详细分析:

  1. 立功的主体
    •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所为的行为,即犯罪分子自身通过揭发、提供线索等方式表现出立功行为。
  2. 立功的客观表现
    • 犯罪分子必须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且该揭发行为需经查证属实。这意味着,仅仅提出揭发并不足够,还必须经过相关机关的调查和确认。
    • 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这里的“重要线索”是指对案件侦破起到关键作用的信息,且该信息必须实际有助于案件的侦破。
  3. 立功的排除情形
    • 通过非法手段或非法途径获取的线索或揭发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
    • 因原先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而获得的线索或揭发行为,同样不能认定为立功。
    • 没有明确指出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也不属于立功的范畴。
      综上所述,留置期间立功的认定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并考虑立功的主体、客观表现以及排除情形。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立功行为,才能作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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