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找工作收钱未办成考试也未通过是否构成诈骗,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采用欺骗手段。以下从构成诈骗与不构成诈骗两种情形进行详细分析:
一、不构成诈骗的情形
- 合法服务与积极履行:若中间人或服务提供者确实具备相应能力和渠道,在收取费用时明确告知求职者工作相关情况、收费用途和标准等信息,且积极履行承诺,为求职者提供真实有效的找工作服务,即便最终求职者未通过考试或未成功入职,也不构成诈骗。
- 委托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可能形成委托服务合同关系。若未达成预期结果,即求职者未能成功找到工作,通常可按照双方事先约定处理费用退还等问题;若没有明确约定,也可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公平原则和实际情况协商解决。例如,中间人收取费用后,积极为求职者联系工作机会,安排面试等,但因求职者自身考试未通过而未能入职,且中间人在服务过程中无欺骗行为,此种情况不构成诈骗。
二、构成诈骗的情形
- 虚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中间人根本没有能力或打算为求职者找到工作,却编造虚假信息,如声称有特殊人脉关系、内部渠道等,让求职者相信交钱可获得理想工作,从而骗取钱财,这种行为构成诈骗。例如,某人声称与某大型企业高层关系密切,能保证求职者进入该企业工作,但实际上并无此关联,收取费用后未提供任何有效服务,导致求职者既未通过考试也未入职,且拒不退还费用,该行为构成诈骗。
- 隐瞒真相:中间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导致求职者基于错误认识交钱,也属于诈骗行为。例如,明知某工作岗位已不存在或已招满,却不告知求职者,仍以帮忙找这份工作为由收取费用,使求职者误以为有机会入职而交钱,最终未能入职且未得到合理退费,此行为构成诈骗。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拖延退还:若行为人在事情办不成后没有主动退还钱款的意愿,而是在被害人多次催讨或面临法律风险时才不得已退还,这种行为反映出其最初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有可能被认定为诈骗。例如,中间人收取费用后,未为求职者提供实质性服务,求职者未通过考试也未入职,中间人以各种理由拖延退款,直到求职者表示要报警后才退还费用,这种情况下中间人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诈骗。
三、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处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