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未通知的情况下,案件并非绝对不能撤销,但撤销需满足法定条件并遵循严格程序。
一、逮捕后撤案的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及第一百六十三条,逮捕后撤案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例如,某些轻微盗窃行为,涉案金额极低,行为人系初犯、偶犯,且在案发后主动归还财物、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判断后不构成犯罪的,可撤案。
-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未被追诉的,应撤案。
-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国家发布特赦令时,若已逮捕的案件符合特赦条件,即可撤案。
-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如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等,若被害人未提出告诉或在案件进行中撤回告诉,则可撤案。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诉讼因主体不存在而无法继续,应当撤案。
-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存在特殊法律规定导致对某些行为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且已逮捕的案件符合此类情况,也可撤案。
二、撤案的程序要求
- 侦查机关决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制作撤销案件报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撤销案件。
- 释放与通知:若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应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同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