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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涉嫌刑事犯罪要不要备份至检察院

时间:2025-11-17 00:45:42

行政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时,并非必须备份至检察院,而是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案件性质决定移送必要性

  1. 公诉案件:若行政案件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且属于公诉案件范畴(如故意杀人、抢劫等),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会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 自诉案件:若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范畴(如侮辱、诽谤案等,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则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经过检察院。
    二、案件进展与具体情节影响移送决策
  3.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在侦查过程中,若发现案件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等,侦查机关应撤销案件,此时案件不会移送检察院。
  4. 证据不足:若案件存在证据不足等问题,无法达到起诉标准,公安机关也可能不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
    三、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犯罪嫌疑人死亡且无法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同样不会移送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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