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被告律师调取的控告人的询问笔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但不可直接使用,需经过特定程序并满足一定条件。
一、询问笔录的证据属性
- 书证范畴:询问笔录记录了证人或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属于书证的一种。
- 关联性要求:若询问笔录内容与民事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有助于查明民事案件事实,则具备作为民事证据的可能性。
二、作为民事证据的条件
- 合法性:
- 询问笔录的制作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如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询问、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义务等。
- 收集过程不得存在违法情形,如刑讯逼供、诱供等。
- 真实性:询问笔录内容必须真实可靠,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若存在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将影响其可信度。
- 关联性:询问笔录内容必须与民事案件事实具有直接关联,能够证明民事案件中的某个关键事实。
三、作为民事证据的程序要求
- 提交与质证:当事人需向法院提交询问笔录作为证据,并说明来源和证明目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进行质证,提出异议或反驳意见。
- 法院审查与认定:法院将对询问笔录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要求。若符合且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