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者以贩养吸”行为一旦被查实,均会受到法律制裁,但具体量刑需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 法律定性:
- “以贩养吸”指行为人贩卖毒品以获取毒资供自己吸食,该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毒品数量认定:
- 一般规则: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按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贩卖数量,防止通过吸食规避法律责任。
- 例外情况:若有证据证明部分毒品仅用于自吸,且未贩卖,则这部分不计入贩卖数量。但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
- 量刑因素:
- 考虑吸毒情节:在毒品数量刚超过死刑标准时,有以贩养吸情节的,一般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其他因素:包括毒品种类、数量、犯罪情节、主观恶性、自首立功等。例如,贩卖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