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其活动范围主要受到法律严格限制,具体规定如下:
一、基本活动范围限制
-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通常为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对其活动范围的基本限制,旨在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司法机关的传讯和调查。
-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需及时报告: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若被取保候审人的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应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这一规定有助于司法机关及时掌握其动态,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特定情况下的外出许可
- 因正当理由需要离开:若被取保候审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就医、参加重要会议等,可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执行机关将根据申请理由的充分性、是否可能影响案件调查等因素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
三、禁止前往的场所与限制活动
- 不得进入特定场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司法机关可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特定场所,如案件现场、可能引发冲突的区域等,以避免对案件调查产生不利影响。
- 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或通信:为防止干扰证人作证或与其他嫌疑人串供,被取保候审人可能被禁止与特定人员会见或通信。
- 不得从事特定活动:如与案件相关的经营活动、可能破坏社会秩序的活动等,也可能被限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