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认定危险驾驶罪,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规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主体条件
-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条件
-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客体条件
-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四、客观条件
-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实施以下行为之一:
-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等危险驾驶行为,且情节恶劣,如影响交通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等。
- 醉酒驾驶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 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员或超速:包括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如校车、客车超员或超速行驶,危及公共安全。
-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指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如未取得运输资质、未按规定路线运输等,且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