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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2-07 08:45:49
徇私枉法犯罪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讯、检察、审判、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包括公安、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中的侦查人员(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林业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等。非上述机关人员或者虽为上述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但不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务的,如工会、党委、司法行政等人员,一般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构成本罪的,必是共同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徇私枉法罪与贪污罪、渎职罪等存在明显的区别。贪污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渎职罪的主体通常被限制并定为国家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些罪名的主体、客体、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等都有所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