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两大类:
一、基本表现形式
- 索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的,构成索贿。索贿行为体现了行为人的主动性和恶性,因此法律对此有从重处罚的规定。
- 收受贿赂行为: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这种行为通常涉及行贿人主动给予财物,而受贿人被动接受,但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
二、其他表现形式
除了上述基本形式外,受贿罪还有以下一些具体的表现形式:
- 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如通过买卖、租赁等交易活动,以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的价格进行交易,从中收受财物。
- 收受干股:即未实际出资而获得的股份,或以其他名义获得的股份分红。
- 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通过与他人合作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投资、入股等名义收受财物。
- 以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如以委托理财、投资顾问等名义,收受他人财物。
- 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通过与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故意输掉钱财以收受他人财物。
- 通过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收受贿赂:利用特定关系人(如亲属、朋友等)的名义,在企业、单位等挂名领取薪酬,实际由自己收受。
- 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利用其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财物,也为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综上所述,受贿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无论何种形式,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法律对受贿罪有严格的处罚规定,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