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的赌资应当累加计算。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赌资的定义与范围
赌资是指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在认定赌资时,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现场查获的赌资:包括现金、筹码等直接用于赌博的物品。
- 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流动:参赌人员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资金往来,且资金与赌博活动相关的,应计入赌资。
- 电子支付记录:参赌人员的电子支付记录也是认定赌资的重要依据。
- 其他形式的财产性利益:如房产、车辆等虽非直接货币形式,但若被用作赌博或作为赌博输赢的标的物,其价值也应折算为赌资。
二、赌资数额的计算方法
赌资数额的计算应遵循累计计算原则,具体方法如下:
- 多次参与赌博的累计计算:对于多次参与赌博的人员,应将其每次赌博所用的赌资累计计算。
- 区分个人赌资与总赌资:计算总赌资时,需将所有参赌人员的个人赌资相加。同时,关注个人赌资的大小,因其反映了赌博活动的规模和性质。
- 考虑特殊情况:在网络赌博中,资金流转复杂,难以准确计算每个人的赌资时,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三、法律后果与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赌资数额的认定标准包括: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即构成“聚众赌博”,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赌资数额是判断犯罪情节轻重的重要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