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形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坚持不认罪认罚,这些情形主要包括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以及司法实践中通常不适用两种情况。
一、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形
- 精神状态问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于其认知能力和自控能力受限,无法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明智性,因此不适用该制度。
- 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时,为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无罪或不追责: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则无认罪认罚的基础,不适用该制度。
- 否认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表明其不具有认罪的主观意愿,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
二、司法实践中通常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形
- 严重犯罪及社会影响大:对于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的案件,如故意杀人、绑架等,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也可能不从宽处理或从宽幅度受限。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需谨慎处理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公信力,通常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冤假错案风险:案件存在证据疑点、事实不清等情况时,为避免冤假错案,不能简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进一步查明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