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卖淫罪要被批捕,需综合考量多方面确凿、充分且合法的证据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具体如下:
一、物证
- 现场物品:如用于容留卖淫的场所(房屋、店铺)及其内部布局、设施(床铺、避孕套、情趣用品等),若大量存在且与正常生活使用情况不符,可视为间接证据。
- 通讯工具:犯罪嫌疑人与卖淫人员、嫖客之间用于联系的手机、对讲机等,其中存储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短信等,若涉及卖淫活动,可作为直接证据。
二、书证
- 租赁合同:证明容留场所的租赁情况,确定犯罪嫌疑人对场所的控制权和使用权。
- 收费记录:账本、收据、电子支付记录等,反映容留卖淫活动的经济往来,证明非法利益的获取。
- 其他书面材料:如营业执照、租房协议、承包协议等,有助于查明被告人与场所的关系。
三、证人证言
- 卖淫人员与嫖客证言:详细描述容留卖淫的场所、行为人、协议及活动安排,是直接证据。
- 其他证人证言:周边居民、邻居等的证言,可作为辅助证据,证明场所的异常情况。
四、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包括容留动机、时间、地点等,虽可能包含辩解,但需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监控视频:直观反映人员进出、场所内活动,是强有力的直接证据。
- 电子聊天记录与通话录音:微信、QQ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若涉及容留卖淫内容,同样作为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