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钱财向司法机关人员请托要求免于刑事追究,可能同时构成行贿罪与诈骗罪,具体需结合行为目的与结果判断。
一、若请托行为未实现免于刑事追究,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则构成行贿罪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罪。此处的“不正当利益”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或行业规范所谋取的利益,如逃避刑事处罚、减轻罪责等。
- 行为定性:若行为人以行贿手段试图影响司法公正,即使未达成免于刑事追究的结果,仍构成行贿罪未遂或既遂(取决于财物是否实际交付及司法人员是否承诺或实施不正当行为)。
二、若请托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财物,则构成诈骗罪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此处的“虚构事实”包括虚构自身能力、关系或承诺能实现免于刑事追究等。
- 行为定性:若行为人明知无法实现免于刑事追究,仍以此为由收取他人财物,且未将财物用于行贿或实际未实施行贿行为,则构成诈骗罪。此时,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为非法占有,而非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若请托行为同时符合行贿罪与诈骗罪构成要件,则可能构成想象竞合犯
- 想象竞合犯的定义: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此时,应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 具体应用:若行为人既以行贿为目的给予司法人员财物,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且两个行为存在关联性(如以行贿为幌子实施诈骗),则可能构成想象竞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