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 机:15507343555
手机:15507343551(助理)
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光辉街1号汇海国际大厦14楼
时间:2025-11-09 17:57:05
调解书上未记载打人事实,仍可针对特定情形采取法律措施,但一般不能直接起诉原争议事项。具体分析如下: 一、调解书生效后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次起诉。若调解书已明确涵盖双方争议的全部内容(包括打人事实对应的赔偿、责任划分等),即使未详细描述事实经过,仍视为双方对处理结果的认可,此时不得以“未记载事实”为由重新起诉。 二、可另行起诉的例外情形 若调解书存在以下情形,可针对遗漏部分或新情况起诉: 1. 遗漏未调解的请求事项:若打人事实引发的赔偿请求未在调解书中处理,且双方未就该部分达成协议,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就遗漏部分另行起诉。例如,调解书仅处理了财产损失,未涉及人身伤害赔偿,可单独起诉人身损害部分。 2. 出现新情况或新理由:若调解后因打人行为产生新后果(如伤情恶化、后续治疗费用),且符合起诉条件,可基于新事实再次起诉。例如,调解时未发现伤残,后续评定伤残等级后,可起诉追加伤残赔偿。 三、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救济途径 若调解书存在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如调解协议免除对方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或变更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