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轻伤鉴定过程中,并不需要涉事双方到场。以下是详细解释:
一、法律规定角度
- 法律依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此规定中并未要求加害人在场参与鉴定过程。
- 鉴定独立性:轻伤鉴定是依据相关鉴定标准和规范,由专业的鉴定机构和人员根据被鉴定人的损伤情况进行科学评定的过程。这一过程具有独立性,旨在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不受外界因素干扰。
二、实际操作流程
- 委托环节:通常由办案机关(如公安机关)负责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此过程中,主要是办案机关与鉴定机构就委托事项、提交材料等进行沟通,无需双方当事人同时参与。
- 鉴定检查环节:鉴定过程中,主要对受伤者进行身体检查、查阅病历资料等,以确定其损伤程度。这一过程仅需受伤者本人到场配合鉴定人员的检查和询问,以便获取准确的伤情信息。
- 特殊情况处理:虽然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双方在场,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双方对损伤形成原因存在争议,为确保鉴定的公开、公正性,办案机关可能会通知另一方到场见证。然而,这并非强制性要求,且即使另一方到场,也只能在规定范围内旁观,不得干扰鉴定工作。
三、异议处理机制
如果一方对轻伤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程序与初次鉴定相似,同样不要求双方必须同时在场。这样做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鉴定过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