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运会发生意外,学校是否承担责任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主要依据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及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来判断。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例如,若校运会场地存在安全隐患,学校未及时排查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受伤,则学校需担责。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校运会中,教师未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指导,导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受伤,学校需承担相应责任。
- 免责情形:若学校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校运会前进行了充分的安全教育,设置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且意外是由于学生自身故意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则学校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