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3C认证产品扣押主要涉及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行政强制法中的查封、扣押程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应遵守包括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等规定。
- 该法第二十四条进一步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等事项。
二、查封、扣押财物的保管与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行政机关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机关可委托第三人保管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但第三人不得损毁或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且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三、与案件无关财物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等,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