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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引诱未成年发生 引诱是如何界定的

时间:2025-11-11 02:46:56

教师引诱未成年发生性关系或犯罪行为,其引诱的界定主要依据行为性质、手段及法律后果,具体分析如下

一、引诱未成年发生性关系的界定
  1. 法律定性:若教师通过欺骗、哄诱等手段,使未成年女性在非真实自愿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其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且应从重处罚。
  2. 行为特征:包括利用权威地位(如教师身份)、物质利益诱惑、情感操控或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未成年人参与性行为。
  3. 证据认定:需收集双方陈述、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及现场证据等,以证明性关系是在被诱骗的情况下发生的。
二、引诱未成年犯罪的界定
  1. 法律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师引诱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符合教唆犯的构成要件。
  2. 罪名认定:若引诱未成年人实施盗窃、抢劫等犯罪,则行为人构成相应罪名的教唆犯;若引诱行为本身具有特殊社会危害性(如引诱吸毒、卖淫),则可能单独定罪。
  3. 量刑情节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法院会综合考量被引诱未成年人的年龄、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及教唆者的主观恶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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