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合拍摄他人但未拍摄隐私且不传播,一般不违法,但需视具体情况判断是否侵犯肖像权。具体分析如下:
一、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 若拍摄行为未涉及他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或私密信息,如仅拍摄他人在公共场合的正常活动,则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二、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和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若拍摄行为未经他人同意,且拍摄的照片或视频被用于商业目的、恶意丑化、污损或伪造等,则构成侵犯肖像权。但若仅拍摄并保存,未进行传播或商业使用,一般不视为侵犯肖像权。
三、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 若拍摄行为未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等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则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总结:在公共场合拍摄他人,若未侵犯他人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且未进行传播或商业使用,则一般不违法。但拍摄时应尊重他人权益,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