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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调解中 对方承认诽谤造谣算不算证据

时间:2025-11-16 02:54:43

在居委会调解中,对方承认诽谤造谣,该陈述可作为证据使用。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证据的种类与认定

  1. 证据种类:根据法律规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在居委会调解中,对方承认诽谤造谣的陈述,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或被害人陈述的范畴,具体取决于陈述者的身份。
  2. 证据认定:证据的认定需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要件。对方在居委会调解中的承认,若是在合法、自愿的环境下作出,且内容真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则可作为有效证据。
    二、居委会调解中的承认作为证据的效力
  3. 直接证据效力:若对方明确承认其存在诽谤造谣行为,且该承认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则该陈述具有直接证据的效力,可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4. 间接证据效力:若对方承认的内容较为模糊或需结合其他证据才能证明案件事实,则该陈述可能作为间接证据使用,需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三、法律依据与适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侮辱罪、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及刑罚。若对方承认的诽谤造谣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可能构成犯罪。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九百九十五条:明确了名誉权的保护及侵权责任。对方承认诽谤造谣,若侵害了他人名誉权,则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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